在忍無可忍情況下,到底是該超還是不超? - 機車
By Audriana
at 2016-08-23T08:12
at 2016-08-23T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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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整路「龜速」慢行,我在「忍無可忍」情況下,到底是該「超」還是不「超」?
在風和日麗的某一天,大華以時速20公里行駛在北宜公路上,開在大華後方的小明覺得大
華開車的速度實在太慢了,忍不住跨越雙黃線想要超車到大華前方,此時,對向車道也正
有一台車行駛而來,因距離太近當兩人注意到時,已經來不及煞車,小明與對向車道的車
撞在一起,兩人均有身體受傷,車子前方也毀損,大華則幸運的逃過一劫。
Q:大華是否有過失須負擔責任?
A: 首先,要看大華開車的行為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知道大華有沒有過失,北宜公
路在公路系統上屬於省道不是國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並沒有對省道有最低度
限的限制(註一),也就是說只要駕駛人不超過最高速限都是屬於合法範圍內,因此大華沒
有過失也就不須負責,反而若大華受傷或者車輛毀損,還可向小明請求損害賠償。
Q:小明超車的行為是否有責任?
A:小明跨越雙黃線,已經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註二),且若沒有使小明
無法去注意四周狀況的事由存在,在實務上會認為這場車禍是小明的過失所造成(註三)。
因此,小明在刑事上有過失傷害的刑責外,民事上對向車道車主也可以向小明請求賠償。
Q:遇到類似問題駕駛該如何自保?
A:遇到類似車禍時,建議駕駛人應即刻報警處理,確認附近有無監視器或者行車記錄器
有無將事發當時狀況錄下來,將車禍現場狀況拍攝,並且要擺放三角錐等物品提醒後方駕
駛,以免發生二次車禍。
註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註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5條第1、2項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註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56號裁判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足見被告肇事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詎被告竟疏未注意道路標線指示,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復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其所騎乘之機車不慎撞及同向右前方由告訴人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終釀本案車禍,被告顯有上述之過失。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60822/18363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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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和日麗的某一天,大華以時速20公里行駛在北宜公路上,開在大華後方的小明覺得大
華開車的速度實在太慢了,忍不住跨越雙黃線想要超車到大華前方,此時,對向車道也正
有一台車行駛而來,因距離太近當兩人注意到時,已經來不及煞車,小明與對向車道的車
撞在一起,兩人均有身體受傷,車子前方也毀損,大華則幸運的逃過一劫。
Q:大華是否有過失須負擔責任?
A: 首先,要看大華開車的行為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知道大華有沒有過失,北宜公
路在公路系統上屬於省道不是國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並沒有對省道有最低度
限的限制(註一),也就是說只要駕駛人不超過最高速限都是屬於合法範圍內,因此大華沒
有過失也就不須負責,反而若大華受傷或者車輛毀損,還可向小明請求損害賠償。
Q:小明超車的行為是否有責任?
A:小明跨越雙黃線,已經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註二),且若沒有使小明
無法去注意四周狀況的事由存在,在實務上會認為這場車禍是小明的過失所造成(註三)。
因此,小明在刑事上有過失傷害的刑責外,民事上對向車道車主也可以向小明請求賠償。
Q:遇到類似問題駕駛該如何自保?
A:遇到類似車禍時,建議駕駛人應即刻報警處理,確認附近有無監視器或者行車記錄器
有無將事發當時狀況錄下來,將車禍現場狀況拍攝,並且要擺放三角錐等物品提醒後方駕
駛,以免發生二次車禍。
註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註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5條第1、2項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註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56號裁判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足見被告肇事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詎被告竟疏未注意道路標線指示,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復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其所騎乘之機車不慎撞及同向右前方由告訴人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終釀本案車禍,被告顯有上述之過失。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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