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闖紅燈是否有法令? - 單車
By Valerie
at 2008-11-01T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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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cang (macang)》之銘言:
: 小弟有爬文唷
: 不過鄉民們 沒給個正確的答案= =
: 首先闖紅燈是不對沒錯 但是有沒有法令阿
: 因為小弟剛剛 在人煙稀少的地方 闖了幾個紅燈 被真的很閒的警察追上來停下來
: 唸了我幾句這不是重點
: 重點是他跟我講= =
: 你這個單明年一定開的下來
: 明年就可以抓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 75 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54 條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
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第 90-1 條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90-2 條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依本條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
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執行。
第 90-3 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
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
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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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有爬文唷
: 不過鄉民們 沒給個正確的答案= =
: 首先闖紅燈是不對沒錯 但是有沒有法令阿
: 因為小弟剛剛 在人煙稀少的地方 闖了幾個紅燈 被真的很閒的警察追上來停下來
: 唸了我幾句這不是重點
: 重點是他跟我講= =
: 你這個單明年一定開的下來
: 明年就可以抓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 75 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54 條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
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第 90-1 條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90-2 條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依本條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
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執行。
第 90-3 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
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
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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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08-11-02T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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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08-11-02T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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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08-11-05T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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