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目前的相關法律責任(10點) - 單車步道
By Ida
at 2010-05-03T00:00
at 2010-05-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有些詳細的問題我有點搞不懂就是了....
有熟這方面的大大 幫忙講解一下...
當然前提條件就是目前2010年現況的規定狀態
草案或是未開始正式執行的請附加申明
1.現在有開始強制規定夜間行駛一定要上 前後燈嗎?
2.那如果半夜在人行道上行駛現在會開罰嗎?
3.如果說近一步在人行道上做出特技動作....可以嗎?(例:甩尾 跳梯 海豚跳)
4.相對的馬路上呢?
5.如果聲明是拍影片學術用途呢?
ps:一切狀況都假設在半夜確定無人車之時
順便問清楚一下....
安全帽方面是只有規定台北市要帶嗎...?
那單車步道有硬性規定嗎???
以上狀況還沒有什麼我漏掉的法條可另提供
有提供者以其會員為第一優先給分
有熟這方面的大大 幫忙講解一下...
當然前提條件就是目前2010年現況的規定狀態
草案或是未開始正式執行的請附加申明
1.現在有開始強制規定夜間行駛一定要上 前後燈嗎?
2.那如果半夜在人行道上行駛現在會開罰嗎?
3.如果說近一步在人行道上做出特技動作....可以嗎?(例:甩尾 跳梯 海豚跳)
4.相對的馬路上呢?
5.如果聲明是拍影片學術用途呢?
ps:一切狀況都假設在半夜確定無人車之時
順便問清楚一下....
安全帽方面是只有規定台北市要帶嗎...?
那單車步道有硬性規定嗎???
以上狀況還沒有什麼我漏掉的法條可另提供
有提供者以其會員為第一優先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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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步道
All Comments
By Oliver
at 2010-05-05T09:23
at 2010-05-05T09:23
第一百二十二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
部,重量不得超過 二十公斤 ,長度不得伸出前輪,
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二、三輪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
三、三輪貨車載重不得超過 五百公斤 ,高度不得超過駕
駛人肩部,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長度不得伸出
車後二公尺。並不得附載乘客。
四、手拉(推)貨車載重不得超過 一千公斤 ,高度自地
面起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 ,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
,連同載物全長不得超過 四公尺 。
五、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 二千公斤 ,高度自地面
起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 ,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
載物全長不得超過 四公尺 。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
,應予嚴密封固或適當裝置。
七、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八、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第一百二十四條
[函釋]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
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
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
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
地段穿越道路。
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
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
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並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
駛。
第一百二十六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
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
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慢車有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行駛應
開啟燈光。
第一百三十一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
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
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
以上為交通安全規則慢車的條文內容,裡面有規定自行車歸類為慢車的一種。
1、有規定要裝燈光,之前新聞報導有一個阿伯騎自行車被機車撞,結果機車騎士告阿伯沒裝警示燈光,導致機車撞到他。
2、人行道除非有設置自行車道不然不可行駛,不過目前自行車專用到設置並不完善,只要不橫衝直撞通常警察大部分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3、人行道供行人行走的地方,怎可以耍特技。
4、馬路上車輛行駛萬一出事更嚴重,交通安全規則裡也有規定不得以危險方式駕駛,就算沒有人、車要表演特技也應該到有安全設施的特定場所。
5、至於拍片要在馬路或人行道上,則必須向當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會就當時的情況實施交通管制疏導措施。
至於安全帽目前只有台北市有規定,其他縣市則還沒聽說有規定的,不過還是要看各縣市政府的公告,如果有也是勸導居多,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目前還未立法規範。
By Jack
at 2010-05-07T03:19
at 2010-05-07T03:19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 (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
力為主動力為輔之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
自行車) 、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既然法律有規定.當然也就可以開罰..
只是..現階段執法單位對於腳踏車並未有嚴格執法的情況..
可以說..暫時處於模糊地帶...
基本上.如果執法人員要開罰..絕對有法律條文可罰的
By Rebecca
at 2010-05-06T10:01
at 2010-05-06T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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