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目擊闖紅燈 沒證據撤罰單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板橋報導】
2012.08.19 03:23 am
蔡姓警員自稱目擊詹姓男子騎機車闖紅燈而開罰單,詹不服向法院提出異議,舉證說他當
時在家中睡覺,沒有騎機車外出;法官認為蔡姓警員提不出詹闖紅燈證據,以「看到就算
數」的方式開單並不恰當,因此撤銷罰單。
據查,32歲詹姓男子去年接獲一張1800元罰單,說他9月15日上午7時41分騎機車在三重區
環河南路與福德南路口闖紅燈被員警逕行舉發,並記違規點數3點;詹不服告發,向板橋
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詹說,罰單上所列違規時間,他在中和區住處睡覺,沒有騎車到三重區;且他上班的地點
在板橋區,三重區並非他上班必經之路。
他說,員警沒有拍下他違規的照片,也沒有路口監視器畫面等佐證,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
開他罰單,令他難以信服,請法官主持公道,否則員警毫無證據,「跟著感覺開罰單」,
倒楣的是民眾。
開單的三重警分局蔡姓警員出庭證稱,當時他在路口目擊詹騎機車闖紅燈,因來不及拍照
和攔車,記下車號後回警局查車籍資料,但未核對車號所屬的機車是否與違規機車顏色、
廠牌相符,憑記憶開罰。
法官調閱詹的手機通聯,發現詹當天上午在中和及板橋接發訊號;且詹住中和、上班的地
點在板橋,不必經過三重區,警方也無法提供詹違規時的路口監視畫面佐證。
法官認為,蔡姓警員沒有照片、錄影畫面或攔車等證據佐證詹闖紅燈,事後未仔細查證,
憑瞬間記憶就開單並不恰當。因此撤銷罰單。
新北市交大副大隊長鄭永裕表示,員警可以拍照或錄影取締闖紅燈行為,或攔下違規車輛
當場告發,如駕駛人拒絕停車受檢逃逸,員警來不及照相可逕行舉發;但員警至少要有攔
車行為。
他說,員警只憑目擊和記憶就開單的確不適當,交大會再要求員警取締違規時注意蒐證,
以免爭議。
【2012/08/19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3048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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