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發生車禍 我該做什麼?? - 機車
By Dora
at 2006-06-07T20:46
at 2006-06-07T20:4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oeknight (Joe Wu)》之銘言:
: 恕刪...
: 我來說一下我的經驗,
: 我自己是在高雄市博愛路跟十全路的交叉口被撞到,
: │ │ │
: │ │ │
: │ │ │
: │ 他│ │
: ─────┘ 要 └─────
: 左 ↓
: 轉 ↘
: ─────── ──────
: ─────┐ ┌─────
: │ │ ↑ │
: │ │ 我 │
: │ │ 要 │
: │ │ 直 │
: │ │ 行 │
嗯,我也來提供一例吧!案例是板上某版友的case。雖然有段時間了,希望那位版友看到
會有幫助。
這也是我的期末報告。XDrz
一、案件事實
此案為車禍事件,當事人騎機車行經博愛路與新庄仔路交叉口對方由對向車道左轉進
新庄仔路。當事人煞車不及撞到對方車輛右後方,當事人受傷送醫。警察有做筆錄及車禍
鑑定。惟鑑定結果尚未出來,對方以車體受損嚴重,要求當事人先行理賠10餘萬元。
二、當事人疑問
對於對方所要求之理賠該如何處理?
三、提供之解答
1.請求和解。
車禍事件(過失傷害案件)如雙方當事人願意私下即先行和解,縱使未經鑑定亦無不可
。故建議當事人,積極與對方協調和解,如可成立,即可節省雙方時間、金錢之耗費。
2.等車禍鑑定報告結果確定雙方責任歸屬。
縱鑑定報告尚未出爐,然可從案例事實上分析雙方責任歸屬如下: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
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駕車行至該處,當事人未減速接近,注意安
全,小心通過;對方未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致發生車禍,兩造均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遵守燈
號規則,灼然甚明。宜認對方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交岔路口,左轉車未暫停讓幹線道直行
車先行,為肇事主因;當事人駕駛重型機車,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接近,小心通過,為
肇事次因。(註一)
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認定,係採相當因果關係說。(註二) 相當因果關
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
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
(註三)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件對方駕
車行經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未停讓直行車先行,應為肇事主因,當事人騎重型機車行經交
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故對方自小客車主自應對本案當事人之受傷負過失責
任。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
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車禍之肇事責任歸屬若認定對方自小客車主為肇事主因
,當事人為肇事次因,當事人就本件車禍所受損害之發生原因即屬與有過失,自有民法第
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註四)
3.對方若仍堅持理賠,要求對方出示相關汽車修繕金額之證明。
雙方車輛如有投保強制險,亦可就醫療支出部分,檢具相關證明,請求保險公司先行給
付。如嗣後成立和解,此部份之金額可協議是否扣除。
4.和解未成當事人亦有向對方提出傷害告訴之權利。
5.傷害罪需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附帶民事,可大幅減低訴訟費用。
四、法條、判例或決議之依據
刑法第 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註一: 9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可參考。
註二: 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92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等參照。
註三: 84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
註四: 89年度訴字第1214號可參考。
--
ID: SD25KF FRONT WHEEL: Brigestone BT39ss ycx 3.50-10
MILEAGE: 15000 kilometer REAR WHEEL: Dunlop D306 100/90/10
USER WEIGHT: 120kg SUSPENSION: The suspension of Movie
APPEARANCE: Kaohsiung PICTURE: http://myurl.com.tw/eke1
EVOLUTION: Pedal for JR、Fish-Apparel Lamp
PROTECTION: Sol 58s certified by Snell M 2005、 NK Short G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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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刪...
: 我來說一下我的經驗,
: 我自己是在高雄市博愛路跟十全路的交叉口被撞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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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 │
: ─────┘ 要 └─────
: 左 ↓
: 轉 ↘
: ─────── ──────
: ─────┐ ┌─────
: │ │ ↑ │
: │ │ 我 │
: │ │ 要 │
: │ │ 直 │
: │ │ 行 │
嗯,我也來提供一例吧!案例是板上某版友的case。雖然有段時間了,希望那位版友看到
會有幫助。
這也是我的期末報告。XDrz
一、案件事實
此案為車禍事件,當事人騎機車行經博愛路與新庄仔路交叉口對方由對向車道左轉進
新庄仔路。當事人煞車不及撞到對方車輛右後方,當事人受傷送醫。警察有做筆錄及車禍
鑑定。惟鑑定結果尚未出來,對方以車體受損嚴重,要求當事人先行理賠10餘萬元。
二、當事人疑問
對於對方所要求之理賠該如何處理?
三、提供之解答
1.請求和解。
車禍事件(過失傷害案件)如雙方當事人願意私下即先行和解,縱使未經鑑定亦無不可
。故建議當事人,積極與對方協調和解,如可成立,即可節省雙方時間、金錢之耗費。
2.等車禍鑑定報告結果確定雙方責任歸屬。
縱鑑定報告尚未出爐,然可從案例事實上分析雙方責任歸屬如下: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
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駕車行至該處,當事人未減速接近,注意安
全,小心通過;對方未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致發生車禍,兩造均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遵守燈
號規則,灼然甚明。宜認對方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交岔路口,左轉車未暫停讓幹線道直行
車先行,為肇事主因;當事人駕駛重型機車,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接近,小心通過,為
肇事次因。(註一)
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認定,係採相當因果關係說。(註二) 相當因果關
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
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
(註三)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件對方駕
車行經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未停讓直行車先行,應為肇事主因,當事人騎重型機車行經交
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故對方自小客車主自應對本案當事人之受傷負過失責
任。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
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車禍之肇事責任歸屬若認定對方自小客車主為肇事主因
,當事人為肇事次因,當事人就本件車禍所受損害之發生原因即屬與有過失,自有民法第
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註四)
3.對方若仍堅持理賠,要求對方出示相關汽車修繕金額之證明。
雙方車輛如有投保強制險,亦可就醫療支出部分,檢具相關證明,請求保險公司先行給
付。如嗣後成立和解,此部份之金額可協議是否扣除。
4.和解未成當事人亦有向對方提出傷害告訴之權利。
5.傷害罪需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附帶民事,可大幅減低訴訟費用。
四、法條、判例或決議之依據
刑法第 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註一: 9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可參考。
註二: 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92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等參照。
註三: 84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
註四: 89年度訴字第1214號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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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SD25KF FRONT WHEEL: Brigestone BT39ss ycx 3.50-10
MILEAGE: 15000 kilometer REAR WHEEL: Dunlop D306 100/90/10
USER WEIGHT: 120kg SUSPENSION: The suspension of Movie
APPEARANCE: Kaohsiung PICTURE: http://myurl.com.tw/eke1
EVOLUTION: Pedal for JR、Fish-Apparel Lamp
PROTECTION: Sol 58s certified by Snell M 2005、 NK Short G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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