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請益... - 機車
By Zenobia
at 2015-12-11T01:10
at 2015-12-11T01:1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qwerbrian (映月)》之銘言:
: 我是直行車騎在機車道,對方是一位阿伯
: 我直直騎然後有看到一位阿伯要穿越馬路(沒有斑馬線,而且是雙黃線)
: 我看到他我也有減速,並且往右邊一點要繞過他
: 結果好像是有一位阿伯的朋友叫他,反正不知道怎樣他就突然轉身要往回走
: 那時他都已經走入汽車道突然要往回走
: 而且很明顯他根本沒在看有沒有來車
: 我看到他轉身我就知道完了,因為我距離他大概只有不到5公尺
: 急煞又往右偏輪胎打滑結果左前方還是撞上阿伯,我也摔車
: 摔車時後照鏡撞到停在路旁再卸貨的貨車
: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是否最後責任應該在我
: 我也需要賠償貨車的損傷嗎
: 因為我後來想到台灣行人有帝王條款,想說我可能比較吃虧
原文恕刪,留下車禍發生經過及所謂帝王條款部分
既然沒有行車記錄器佐證,那麼各說各話是很正常的,沒有幾個人會在狀況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自承錯誤…這部分就當買個經驗,行車記錄器一定要有,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車禍發生當下既然有請交通隊,應該會有現場圖,現場圖通常很容易判斷肇責,「初步分析研判表」是事後申請,不過這東西“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為它是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為了方便保險公司作業而生出來的東西,到時候真的上了法院,不一定每個法官都會採信,保險的方式是花個3000塊,去申請車禍鑑定,那才是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單位。
車禍部分說完了,來說一下所謂的「行人帝王條款」
所謂行人帝王條款是指行人通過路口時,(一)、在有設置行人穿越道的路口,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二)、無設置行人穿越道的路口,行人穿越馬路時,行經的車輛皆必需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源起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車輛行經路口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更早訂定,不要問我為什麼,我也不知道)也就是說只要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不論行人是否闖紅燈,車輛都必須暫停禮讓。
但若如原Po案例呢?因為行人穿越的是「車道」,而非「路口」,沒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自然沒有所謂「行人帝王條款」的問題。
所以原Po不用擔心,真的談不攏的話,花點錢申請鑑定,再依鑒定結果連同修車費用,修車期間的交通費…等等,按比例索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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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15-12-12T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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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5-12-14T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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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5-12-30T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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