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6/2 AM 01:37
地點 新莊區 民安路 & 成功街口
內容 駕駛自小客車,停等紅燈約5秒左右,忽然感覺遭到撞擊車身搖晃,
隨即下車查看,該名機車騎士,試圖將機車牽起,當下忙著報案,
也沒做其他聯想,該名機車騎士便騎車揚長而去,有趕快記下車牌AU9-099
在警察來的時候,趕緊留下旁邊目擊者的聯絡方式。
接下來就是冗長的筆錄,與回家等待進一步消息....
警察局表示,該車籍資料登記的戶籍地為租屋處,房東說不認識房客...
又稱是前任房客(可能是真的!可能是假的! 不知道~)
這樣就連絡不到車主了,僅能依程序辦理發函通知車主出面,
並請我們至三重簡易庭,提出民事告訴。
不過因為老婆懷孕,當天受到驚嚇,看了兩次醫生,
第二次也請醫生開了診斷證明(腹痛),再朋友的建議下擬了(過失傷害)的
刑事告訴狀,希望能夠據此找到車主出面。
1.這邊想問的是,提出刑事告訴,是不是真的比較快能夠找到車主出面處理??
2.雖然我們預計向檢察署,遞交的訴請是過失傷害,
會否被自動升級成肇事逃逸的公訴罪,這樣我就連和解(求償)的空間都沒有了??
3.刑事告訴是控告方要舉證,還是被告方要舉證?
謝謝各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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