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騎過班馬線的時候 ... - 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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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vis (Only You)》之銘言:
: 因為我都是在台北市騎腳踏車上下班, 走基隆路這段..
: 基本上, 我的做法是, 在車水馬龍的路上, 我不跟公車與摩托車爭道,
: 所以我在人行道"慢慢" 走, 遇路人禮讓路人先..
: 在這樣的條件下, 如果在路口要先左轉, 如果是已經紅燈, 我會先走人行道
:  到對向的人行道上等待紅燈..
: 尤其是基隆路和平東路口, 這樣的做法警察沒有對我做什麼勸導,所以應該是可行的
: 以上,報告完畢

如果是騎車的話…

腳踏車在交通法規上面應該是定為「慢車」類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03條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與人行天
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
   即避讓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0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 (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電動 輔助自
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124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
 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
 地段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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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上找到的=w= 有錯的話還請幫我更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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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
給我 好不好?

http://blog.pixnet.net/denny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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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 avatarMia2007-07-08
法條又來了 這是我一直覺得ptt最屌的地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