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相關賠償問題 - 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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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在文化路二段遭到汽車追撞

已經報案,100%是對方問題(對方坦承調整後照鏡撞上)

去看過了醫生,也開了傷害證明單

因為小弟工作是需要抬重物,騎車

而傷口有在手跟腿的部份

請問

1.報案時候警察是開一張"當事人登記聯單"
這張應該不算是和解單吧

2.車損的部份是打算先去估價,再拿估價單給對方
這樣作法是否OK?

3.因為小弟工作原來就只要做到2月底,目前因傷無法上班
可否向對方討這幾天的工傷費用?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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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4-02-26
1.不算 2.OK 3.可以,但是對方不一定會付,要對方吃
你得拿出醫生證明要休養、請假單、薪資單等才有機會
Annie avatarAnnie2014-02-28
醫生證明休養是說要找醫生開我受的傷不適宜繼續做現在
E工作嗎?
Doris avatarDoris2014-03-04
對方嘴巴上坦誠 筆錄上也是嗎?
Oscar avatarOscar2014-03-08
呃....因為筆錄單是警察再寫 所以我沒看得仔細
Joe avatarJoe2014-03-11
不過他跟警察說他是調後照鏡才撞上的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3-12
2.做法ok 如果他有要請保險理賠 對方保險會跟你連絡
1跟3 一樓已說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