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好不容易休選舉假的空檔來追焦服務一下車友(中部)
拍不到二十分鐘就來一台警車,兩位警察一下車就叫我把相機收起來
如果屢勸不聽就要以刑法185條第一項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送辦
並將我的相機及相關設備當場查扣起來..
老實說也不是第一次被趕了,只是這次連法條都搬出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須行為人有故意為損壞或壅陸路、水
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始可成立,若行為人僅
在路旁堆置雜物,尚未「致生往來危險」,即不成立該罪。又該罪係為保護公眾(即不特
定之多數人)往來交通之安全而設,所指之陸路係指「供公眾往來之陸路」而言,本條以
損壞或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供公眾往來之設備
,凡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往來需要之設備,一律包括在內。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真實發
見主義,審理事實之法院,對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不論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
證據,均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就案情有其調查之必要者,亦
應加以調查,否則即難謂非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加調查之違法。
比較有疑問的是,我把重車停在白線內,所站的攝點也不在馬路上(不在柏油路上)
只是在道路旁邊坐著手持相機跟早餐..如果路上的車輛或行車發生事故我要負責??
最後只好被迫離開........
其中自稱某分局長的警察最後也沒有開勸導單給我(說下次再遇到我就直接帶回警局)
想請問這樣是否真的具有強制力及合法性?朋友說如果真的被帶回去告警察妨礙自由-.-
結論是.....
追焦時候跟騎車時候都一樣不要一個人...被兩個警察圍起來的感覺沒有很好-.-
--
拍不到二十分鐘就來一台警車,兩位警察一下車就叫我把相機收起來
如果屢勸不聽就要以刑法185條第一項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送辦
並將我的相機及相關設備當場查扣起來..
老實說也不是第一次被趕了,只是這次連法條都搬出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須行為人有故意為損壞或壅陸路、水
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始可成立,若行為人僅
在路旁堆置雜物,尚未「致生往來危險」,即不成立該罪。又該罪係為保護公眾(即不特
定之多數人)往來交通之安全而設,所指之陸路係指「供公眾往來之陸路」而言,本條以
損壞或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供公眾往來之設備
,凡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往來需要之設備,一律包括在內。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真實發
見主義,審理事實之法院,對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不論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
證據,均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就案情有其調查之必要者,亦
應加以調查,否則即難謂非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加調查之違法。
比較有疑問的是,我把重車停在白線內,所站的攝點也不在馬路上(不在柏油路上)
只是在道路旁邊坐著手持相機跟早餐..如果路上的車輛或行車發生事故我要負責??
最後只好被迫離開........
其中自稱某分局長的警察最後也沒有開勸導單給我(說下次再遇到我就直接帶回警局)
想請問這樣是否真的具有強制力及合法性?朋友說如果真的被帶回去告警察妨礙自由-.-
結論是.....
追焦時候跟騎車時候都一樣不要一個人...被兩個警察圍起來的感覺沒有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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