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檢舉人”找上你 - 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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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g055015 (威比)》之銘言:
: 一個月最少20件 國道每件3000元(沒錯不打方向燈也是3千)
: 噓 GunHam: 國道未打方向燈不是3000 09/18 13:23
: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敬復
: 聯絡人:巡官林聖凱
: 聯絡電話(03)9889688轉955
: 在重機板也討論過了 3千元是依照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這條
: 如果有什麼疑問抱歉我沒辦法回答你更多 我手邊有連絡資料 希望對你有幫助


這裡有交通部的函釋 希望對你自己有幫助

也麻煩你用你手邊的聯絡資料

把這件交通部的函釋聯絡給需要被聯絡的人 包括你提到的國道警察局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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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
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
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
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
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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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14-09-22
罰多少有什麼差別嗎?
Rae avatarRae2014-09-24
這樣任意變換車道的意思是 在高速公路上蛇行嚕?
不然只要跟超車有關係的 全部判為未使用方向燈 沒跟車有
Gary avatarGary2014-09-26
關係的(也就是自己一個人在那變換車道 或者跨越兩道以上)
才叫任意變換車道 跟超車有關係的 全部叫做未使用方向燈
Kama avatarKama2014-09-27
看來看去還是不懂什麼叫任意變換車道XD 都被未使用方向燈
Queena avatarQueena2014-10-01
含括了阿 (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者)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10-04
未保持安全距離也是任意變換車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