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某社團看到有人問,自己的車子停在正常停放的停車格內但
是被後面的車子牽車時撞到整個倒地,當然車殼外觀是有刮傷。相
關的過程苦主也有取得學校監視器。
協調過程就是苦主去找車行開估價單,包含車殼整車烤漆跟受損部
分的外觀部品更換,總價大概快$9000。
車殼損傷的部分看起來沒有全車,但是因為更換新品後會有色差所
以烤漆。
針對這點肇事者一來覺得金額太高只願意出$5000賠償,二來也認為
不是全部有損傷所以要求整車烤漆也不合理。
就民法213條第1項的原則性規定有提到: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之前的原狀。
所以針對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這件事,到底有沒有包含色差的處理
呢?有人說車子有折舊,難不能要用一段時間把外觀耗損到符合現況
再賠償?也不是傷到全部,為什麼非得要整車烤漆?
只是想問問大家對於這種狀況的看法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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