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前車牌飛走挨罰5400 大型重機騎士喊冤 法官判照罰
2019-06-22 17:2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蘇姓男子,騎大型重型機車到苗栗縣南庄鄉遊玩,因未
懸掛前車牌,被警方攔查開單,被罰5400元。蘇男不服,提行政訴訟,稱因前車牌被吹落
、飛走,並非故意不懸掛,主張罰單撤銷;但法官認為,車牌被吹落,可應變找工具懸掛
或請拖吊業者協助等作為,警方開單合宜,駁回蘇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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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指出,交通法規對於總排氣量550C.C.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
器最大輸出馬力54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須要懸掛2面車牌,應正面懸掛於車
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記者彭
健禮攝)
蘇男於去年10月28日下午,騎大型重型機車,到南庄鄉遊玩,被苗栗縣頭份警分局南庄分
駐所員警發現未懸掛前車牌,被員警攔下開單,經監理站裁罰5400元。
蘇男不服,稱他當天剛到南庄時,朋友打電話告知在路上撿到他的前車牌,才知道前車牌
飛走,車友幫他送到南庄;但他拿到前車牌時,無法固定,車上也無固定工具,且當天是
假日,機車行沒開,所以把前車牌暫時放在後箱,回去才有辦法固定,強調並非故意違規
不懸掛前車牌,主張罰單撤銷。
法官調查,汽車號牌制度建立之緣由,非單純在貫徹主管機關之車籍管理,其於交通違規
或事故發生時,亦可便於相關單位發現違規或肇事之車輛駕駛人並予以究責,而具有辨識
路上行駛中車輛之特定功效,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管理、維護,自屬重要。
交通法規對於總排氣量550C.C.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54馬力(HP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須懸掛2面車牌,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前
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法官認為,蘇男雖主張,行駛途中因車牌飛走,無法立即找到工具固定,暫放後箱,但蘇
男可暫放路邊可停車之處,至派出所尋求固定工具,或透過拖吊前往車廠維修,以符合相
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要求,而非必須僅能選擇繼續騎乘駕駛,是蘇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規定要求車號應懸掛在明顯適當位置之交通作為義務。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30499
記得掛前車牌是從寬認定
如果飛走沒找回來,立刻去警局報案,應該會開一張遺失證明單,期限內去監理站申請就好
要是途中被人檢舉也很麻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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