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說點反面意見
對方違規,該負擔的,就是違規的罰則
而這個罰則也該由執法人員執行
並不是其他用路人
在馬路上,你遇到對方違規
這是侵害你的權益,沒錯
怪對方、怪執法人員執勤不力,也都對
但要說「你在能避免的狀況下,撞下去,是正確的」這問題就很大
他就算想死、該死,也不該輪到你動手阿
應(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背後的精神也在這邊,
「所有的用路人都應該盡可能的避免事故發生」,
確保用路人都有這樣的良善動機
用路才可能安全
違規造成事故,他本身會先收到一張違規罰單,
然後肇事責任的判定上就先佔主因了
為什麼另外一方常常會有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本來就有
"行(會)車時應保持行車安全間隔"這一類的條文
也就是說,規則本來就告訴你用路人應該預留餘裕去面對突發路況。
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是常常被過度解釋?
這很有可能,
但並不代表這條文應該被取消
這條文的目的不是保障肇事者,
而是提醒所有用路人預防事故發生才是最重要的用路原則
而大家在用路或遭遇事故的時候
可以多想想,怎麼去避免事故發生,
或者是......怎麼做筆錄或舉證時,要怎麼表達已盡應注意之責
恭祝大家行車平安
--
對方違規,該負擔的,就是違規的罰則
而這個罰則也該由執法人員執行
並不是其他用路人
在馬路上,你遇到對方違規
這是侵害你的權益,沒錯
怪對方、怪執法人員執勤不力,也都對
但要說「你在能避免的狀況下,撞下去,是正確的」這問題就很大
他就算想死、該死,也不該輪到你動手阿
應(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背後的精神也在這邊,
「所有的用路人都應該盡可能的避免事故發生」,
確保用路人都有這樣的良善動機
用路才可能安全
違規造成事故,他本身會先收到一張違規罰單,
然後肇事責任的判定上就先佔主因了
為什麼另外一方常常會有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本來就有
"行(會)車時應保持行車安全間隔"這一類的條文
也就是說,規則本來就告訴你用路人應該預留餘裕去面對突發路況。
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是常常被過度解釋?
這很有可能,
但並不代表這條文應該被取消
這條文的目的不是保障肇事者,
而是提醒所有用路人預防事故發生才是最重要的用路原則
而大家在用路或遭遇事故的時候
可以多想想,怎麼去避免事故發生,
或者是......怎麼做筆錄或舉證時,要怎麼表達已盡應注意之責
恭祝大家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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